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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級防疫警戒!雇主應瞭解之請假與給薪規定


壹、停業是否給薪?

一、政府宣布停業或有確診經過須停業消毒等→由勞資雙方協議

經政府機關宣布停業或有確診足跡經過必須停業消毒等,因停業來自於政府要求,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因此是否給付工資由勞資雙方協議。但原本就工資照給的休息日及例假日則不影響,仍應給薪。

二、 雇主自行決定停業消毒→仍應給付工資

若雇主基於防疫考量而要停業消毒、要求員工暫時不上班,因為並非來自於主管機關要求,因此雇主應照給勞工工資。

三、 雇主未符防疫規定遭勒令停業→仍應給付工資

若雇主無法符合防疫規定而不能營運,但該規定係雇主可做到(如設置隔板),則縱使未營運雇主仍須給付勞工工資。

貳、 請假部分:

一、 若勞工感染新冠肺炎需隔離

(一) 因工作上原因感染→應給予公傷病假,給付工資補償

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,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,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,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。

(二) 非因工作上原因感染→僅能請普通傷病假、特休、事假

隔離治療期間勞工得請普通傷病假、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,是否給薪依各假別規定。

二、 若勞工未確診,但被衛生單位要求居家隔離→應給予防疫隔離假,不得變更假別、補班、解僱

由於勞工需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隔離或檢疫,不得外出上班,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。無法出勤期間,因不可歸責於勞工,雇主不得視為曠工、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。

三、 居家隔離是否應給予薪資→若被隔離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,則雇主應給付薪水;若不可

歸責於雇主,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是否給薪。

四、 受隔離或檢疫者若未受領薪資,可向衛生福利部申請防疫補償。自營業者或老闆亦可申請。

五、 若勞工有接觸疑慮而請求自主健康管理:

(一) 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(隔離)者,可請普通傷病假、事假或特別休假,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、在家工作。

(二) 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,對其出勤有所疑慮,要求勞工不要出勤,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,仍應照給工資。

六、 防疫照顧假(勞工需照顧家中成員)→臺北市、新北市宣布自5月18日全面停課至5月28日

(一) 雇主不得拒絕防疫照顧假申請,不得視為勞工缺席,原則不需給薪水,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

目前雙北宣布自5月18日全面停課至5月28日,在這期間的工作日家長都可向雇主提出請防疫照顧假的需求,未來如果各地方政府延長停課時間,那防疫照顧假的請假期間也會跟著延長。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,雇主不得拒絕,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,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原則上雇主不需給薪,但政府期許企業與勞工協商給薪。

(二) 若勞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受隔離者、檢疫者,也可請防疫隔離假。雇主不得視為曠職、不能扣全勤獎金、解雇或給予其他不利的處分,也不能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。



本資料由辰勝法律事務所楊富勝律師參考勞動部及相關新聞所製作2021.05.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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