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楊富勝律師
案例一:小強因為車禍成為植物人,經法院認定需受監護宣告,無法自行處分財產,由姐姐小美擔任小強之監護人,小強的爸爸死亡後,留有包括房屋、土地在內的遺產,由小強和小明、媽媽三人繼承爸爸的遺產,繼承人要如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及分割呢?監護人可否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拋棄繼承?
民法第1098條第2項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,法院得因監護人、受監護人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。 |
說明:
如繼承人僅先行辦理遺產稅申報、土地或房屋(不動產)之公同共有登記,得僅需繼承人一位(小美或媽媽)出面就可以為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。
若辦理土地、房屋公同共有後,繼承人要進一步辦理遺產分割,比如將房屋、土地全部分給媽媽或小美,因小美和小明同為繼承人,兩人利益相反,故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,建議應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由特別代理人在為小強最佳利益之考量下,代理小強行使法律行為,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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